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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福”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案例:探寻侵权判定与权益边界

“同德福”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案例:探寻侵权判定与权益边界 白兔商标注册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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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案例背景重庆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同德福”)是 “同德福 TONGDEFU 及图” 商标

一、案例背景

重庆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同德福”)是 “同德福 TONGDEFU 及图”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 “糕点、桃片” 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厂(以下简称 “合川同德福”)成立于 1989 年,在当地从事桃片生产经营多年。2002 年,合川同德福将企业名称中的 “同德福” 作为字号一直使用。

二、争议焦点

  1.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重庆同德福认为合川同德福将与其商标相同的 “同德福” 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合川同德福则主张其企业成立在先,字号使用具有历史延续性,不构成侵权。
  2. 市场混淆的判定
    双方就消费者是否会因合川同德福使用 “同德福” 字号及相关宣传行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争议。重庆同德福强调自身商标知名度高,合川同德福的使用易误导消费者;合川同德福认为自身产品有独特特点和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混淆。

三、处理结果

  1.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川同德福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 字样,与重庆同德福的 “同德福 TONGDEFU 及图” 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不正当竞争,合川同德福虽企业成立在先,但在重庆同德福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后,未合理避让,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合川同德福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 字样,并赔偿重庆同德福经济损失。

四、案例启示

  1. 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慎性
    企业在登记名称选择字号时,应充分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因自身成立在先就忽视对他人商标权的尊重,否则即便具有一定历史延续性,仍可能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建立商标检索机制,在名称登记前查询商标数据库,评估侵权风险。
  2. 规范使用企业字号
    企业即使认为自身字号使用具有合理性,也应规范使用,避免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防止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要注重突出自身品牌独特元素,而非可能引发混淆的部分。
  3. 商标权维护与尊重他人权益平衡
    商标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对于具有一定历史传承和使用基础的企业字号,也应适当考量其合理权益。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自身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独特性和辨识度,减少与他人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及时申请商标
注册企业后,应及时申请商标。很多企业在成立后,专注于业务拓展,忽视商标申请,一旦市场知名度提升,却发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陷入与他人企业字号、商标的权利冲突中。及时申请商标,一方面可以确立自身商标专用权,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能更好地凭借商标树立独特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避免像合川同德福这样因未及时申请商标,在面对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时陷入被动局面。
来源:商标案例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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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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