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重庆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同德福”)是 “同德福 TONGDEFU 及图”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 “糕点、桃片” 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厂(以下简称 “合川同德福”)成立于 1989 年,在当地从事桃片生产经营多年。2002 年,合川同德福将企业名称中的 “同德福” 作为字号一直使用。
二、争议焦点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重庆同德福认为合川同德福将与其商标相同的 “同德福” 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合川同德福则主张其企业成立在先,字号使用具有历史延续性,不构成侵权。 - 市场混淆的判定
双方就消费者是否会因合川同德福使用 “同德福” 字号及相关宣传行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争议。重庆同德福强调自身商标知名度高,合川同德福的使用易误导消费者;合川同德福认为自身产品有独特特点和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混淆。
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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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川同德福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 字样,与重庆同德福的 “同德福 TONGDEFU 及图” 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
关于不正当竞争,合川同德福虽企业成立在先,但在重庆同德福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后,未合理避让,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合川同德福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 “同德福” 字样,并赔偿重庆同德福经济损失。
四、案例启示
- 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慎性
企业在登记名称选择字号时,应充分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因自身成立在先就忽视对他人商标权的尊重,否则即便具有一定历史延续性,仍可能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建立商标检索机制,在名称登记前查询商标数据库,评估侵权风险。 - 规范使用企业字号
企业即使认为自身字号使用具有合理性,也应规范使用,避免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防止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要注重突出自身品牌独特元素,而非可能引发混淆的部分。 - 商标权维护与尊重他人权益平衡
商标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对于具有一定历史传承和使用基础的企业字号,也应适当考量其合理权益。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自身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独特性和辨识度,减少与他人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