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中有限表达的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合法来源中涉及有限表达的排除。

基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的原则,当某种表达是唯一或极为有限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通常情况下即便是同一软件开发者,在其采用相同编程语言独立编制相同功能软件时,其前后所使用的表达也可能不尽相同,但基于上述原则,仍应根据计算机软件编程的特征,针对使用同一编程语言或同一编程人员所编作品,若部分内容的选择和组合属于有限表达,则应当予以排除,从而为软件作品的独立创作保留必要的空间。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编程特征,属于应当排除的有限表达包括:
1. 因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而形成的有限表达。同一技术人员在针对同类功能进行编程时,基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所形成的表达基本一致或差别极小,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
2. 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等。对于同一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编程习惯,即使在不同的软件编程中,其针对上述事项定义会采用基本一致或差别极小的表达,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
3. 不具有独创性的第三方开源程序、第三方在先软件源程序及其组合。权利软件对于第三方开源程序、第三方在先软件源程序及其组合的选择和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
4. 对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和/或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和/或第三方开源程序、第三方在先软件源程序之间的简单组合。在上述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将上述组合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