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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能再任性!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读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

保健食品不能再任性!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读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 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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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今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针对此次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新令”,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发布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 5 项具体事项。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1

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2

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3

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告解读如下:


01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02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


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03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04

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05

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以下为《关于规范保健食品

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文件内容▼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编了解到,目前保健食品标识主要依据《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新食安法》(2015年)以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随着保健食品的发展,1996版的标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我国于2013年、2015年分别发布了《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目前这两个文件还没有落地,不能作为执行的参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新令”及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进一步权威解读,无疑揭开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的新篇章。

本篇文章或报道转自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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