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针对此次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新令”,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发布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 5 项具体事项。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告解读如下:
以下为《关于规范保健食品
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文件内容▼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编了解到,目前保健食品标识主要依据《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新食安法》(2015年)以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随着保健食品的发展,1996版的标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我国于2013年、2015年分别发布了《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目前这两个文件还没有落地,不能作为执行的参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新令”及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进一步权威解读,无疑揭开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的新篇章。
本篇文章或报道转自 中国质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