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使用要求】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名称一同使用,并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
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商标注册号。图样如下: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篇文章或报道转自 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