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执行秘鲁国家化学品法,秘鲁政府于7月下旬发布了一项化学物质分类、报告和优先处理有害物质的法规草案,旨在加强化学品管理。该草案是为了落实去年颁布的第1570号法令,该法令建立了化学品管理系统的框架,并设立了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处(RENASQ)。
根据草案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根据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第六版修订内容注册有害物质。草案包含了一份涵盖4400多种物质的“预期化学危害分类”清单,物质的注册时间表将根据其是否与清单中的分类一致而有所不同。以下是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品标签、安全数据表(SDS)及豁免条例等关键点的详细说明。
1、所有国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标签信息必须使用西班牙语,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自愿添加其他语言的翻译。
2、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销售商需确保标签信息的可读性,标签大小应与化学品容器的尺寸和形状相匹配。
3、即便是被分类为非危险的化学品,标签上也至少要包含一个预防建议。预防建议应根据GHS附录3选择,且标签负责方可自行添加新的建议。
4、标签可包含补充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不能妨碍、延迟或与GHS要求及本法规相抵触。NFPA(美国国家消防协会)的符号禁止用于标签,但可以在SDS第16部分“额外信息”中展示。
5、必须包括所有移动容器上的化学品标签,转移用的容器也不例外。
6、对于临时使用的高流动性移动容器(如取样容器),标签至少应包含危险图形和警告词。
7、对于固定罐,标签至少需包含危险图形和警告词,并将固定罐视为运输简单包装。在这种情况下,完整标签应位于进入防泄漏池的位置,尺寸应符合500升以上的要求。
8、小容器的标签应至少符合GHS附录7示例8中的指导。
1、SDS的编制需遵循GHS附录4的要求。
2、化学品的危险分类信息必须包含在SDS的相应部分。
3、无论化学品的来源,SDS都必须以西班牙语呈现。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选择添加其他语言的翻译。
4、SDS的版本号和发行日期需显示在首页上,且必须在化学品的使用点便捷获取。
5、制造商或进口商需免费提供SDS,优先以数字格式提供,并确保每页上清楚标明与标签一致的化学品名称。
根据第1570号法令第3条第3.2款,以下化学物质不在该法令的适用范围内:
a) 无商业价值的样品,这些样品仅用于展示其特性,而非在国内销售,并且数量有限。符合现行关税制度中的“商业价值微不足道的样品”定义。纯净化学物质不包括在内。
b) 非故意化学反应产物,即由事故或环境因素(如空气、湿度、微生物、阳光等)引发的化学反应产物。
c) 当杂质未超过某一危险类别的限值或浓度时,视为杂质。
d) 正常使用条件下不释放化学物质、不会导致暴露、且不故意从物品中释放的物质。
e) 法令中第3.2款k)、l)和m)所提到的其他排除情况,化学物质若被用作生产输入品则不适用豁免。
这项草案旨在通过更严格的化学品标签、SDS编制及分类要求,进一步规范秘鲁国内的化学品管理,提高对有害物质的管控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