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十一酱
一经发现,两年内禁止所有产品投标......
违者取消两年投标资格,耗材企业11项禁止令下发
近日(6月1日),黑龙江省医保局发布文件称,为了进一步做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特结合省内实际起草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监督办法》中,黑龙江医保局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文件开头,黑龙江省医保局首先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药品(耗材)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对于医用耗材企业,将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11项行为之一的,将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罚款并取消投标资格,严禁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1项行为中,黑龙江省特别强调,参加药品(耗材)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投标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换句话说,在未来的耗材集中采购中,黑龙江省将严禁低于成本价等最低价恶意竞标方式。
多例法规明令禁止,低质低价大力整治
事实上,早在2019年7月,带量采购开始落地的前期,江苏南通就在带量采购的谈判须知中对低于成本价等恶意最低价中标的企业做出了严重处罚规范。
谈判须知中表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中选资格,1年内全市公立医疗市场禁入!”
不仅如此,就在2019年12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医疗卫生领域“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修订中也再次规定,在药械招投标领域,低价中标,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等行为,都将被纳入重点整治范围!
与此同时,2019年12月初,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对低价中标大力整治。
对于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随意废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开透明度、完善评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集中采购的谈判中,质量不好的产品因价格低而中标的情况将在国家的严厉整治下大大减少。
事实上,在此前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中,违规低价中标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少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报价的竞标方式进行不正当的恶意竞争,垄断扰乱市场,给医疗器械行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而随着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乃至各个地方逐渐加大了对于这种“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行为的重视。多例法案的修订增补,都是国家对于医械招标市场监管的不断完善。
毫无疑问的是,医械集采招标制度逐渐完善之后,医械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得到大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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