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自相关媒体报道,供读者参考,不对读者构成投资建议。
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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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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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企业 |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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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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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
市值不低于10亿元时满足: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或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且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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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时满足: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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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不低于20亿元时满足: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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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不低于30亿元时满足: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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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不低于40亿元时满足: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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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1、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 2、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上述两种情况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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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 |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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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
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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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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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注册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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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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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制度 |
注册制 |
核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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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方式 |
取消直接定价,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 |
由承销商对企业IPO给出价格发行的区间,再在累计投标询价环节,确定企业的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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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配售比例 |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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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拨 |
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
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
投资者适当性及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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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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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制 |
T+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 |
T+1,尾盘3分钟集合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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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 |
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含首日)不设涨跌幅,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
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设20%上限,开盘后设20%上限,最大涨跌幅为发行价的44%,交易次日实施涨跌幅10%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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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手股数 |
1、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 2、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
100股,限价订单不超过1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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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 |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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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
信息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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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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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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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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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 |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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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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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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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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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 |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情形 |
规定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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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风险警示,第二年仍触及即退市 |
连续三年亏损等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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