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从4月10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此次公布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中,一共涉及11种类别的医疗物资。详见如下附图: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我国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由于国外疫情形式越发严峻,医疗物资全面告急。出口货量日益增加。出现了伪报、瞒报、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企业应正确依照条例出口申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企业,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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