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简”是什么?这是什么情况?
其实大家大可不必惊慌,“两简”案件的初衷也是贯彻国家组织机构改革,践行“放管服”的一种体现。将原来属于缉私部门的一些权利下放到口岸通关部门,即查即决,减少企业往返周折,简化办案流程,提升通关速度。
一、“两简”案件是指: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两简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三、“两简”案件的适用情形:
(1)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详见《处罚条例》)
(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4)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5)一年内连续两次有过查验后更改的,从第三票开始的每票都要进行“两简”处罚。(非官方表述,但得到官方确认)
当然更具体的细则还不是很清楚,海关系统是如何甄别与运行的,尚未可知。我们唯有“打铁还需自身硬”,履霜坚冰至,强化自我,合规申报。
最后普及一个小知识,我们常听海关说“影响海关统计”,那么海关统计包含什么项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有明确表述: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一)品名及编码;(二)数量、价格;(三)经营单位;(四)贸易方式;(五)运输方式;(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八)进出口日期;(九)关别;(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也就是说影响海关统计的项目就是报关单中的所有申报项目,只要是改动就是影响统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