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认证即BC省认证的律师认证,维多利亚省政府认证,中国领事馆的认证。
本公司有BC省认证的大牌西人律师和大牌华人律师
中国房产买卖授权委托书认证(人在加拿大,无论中国籍还是加拿大籍,本人不需亲自回中国,节省机票钱,委托国内人代办一切事项)
公司注册文件的认证(回中国注册公司,收购兼并,股权分配用)
同一身份关联认证(中国的中文名字,中国身份证号码和加拿大籍的英文名字,加拿大护照号码,关联在一起,系同样一个人的身份的认证)
持加拿大籍护照的认证(回中国处理房产等一切事项用)
持加拿大出生证的认证(回中国上学上户口用)
单身证明的认证(先去加拿大人口统计局办理婚姻检索证明,再来本公司办理单身声明书,证明是单身身份,或回中国结婚用)
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去世,财产留给子女,子女不方便回中国用)
加拿大籍的各类学历认证(回中国找工作用)
死亡证认证(中国下葬报销费用用,继承子女处理房产用)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认证(回中国用)
加拿大重大疾病医疗的认证等等各类三级认证(回中国人寿保险报销用)
专业续枫叶卡,入籍填表
专业办理各类移民,各类签证(ICCRC资深持牌移民顾问律师团队)
电话:778-955-5918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在加拿大谋生不容易。为了保住加拿大移民身份,又能在中国工作,钟先生做了特殊安排,结果还是以失败告终!

按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上诉庭(IAD)的裁决文件,钟先生申请技术移民成功后,一家三口于2008年1月2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钟先生登陆27天后就回中国工作。
枫叶卡过期后,钟先生2014年11月21日在加拿大驻北京签证处获得永久居民旅行证件,并于12月26日回到加拿大。他2015年1月5日递交枫叶卡更新申请后,1月14日又回中国上班了。
加拿大移民官员审查该申请后,发现钟先生在2015年1月5日前的5年里,只在加拿大住了98天,没达到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其枫叶卡更新申请。

钟先生的太太和女儿的居住历史也类似,她们的申请同样被拒。
钟先生在枫叶卡过期后回到加拿大,马上递交更新申请,并随即回中国,看起来他对更新申请能获批有把握。否则,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话,理应满足居住条件后才出提申请。
按上诉庭的文件,钟先生曾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雇员,在中国工作,按现行居住要求的计算方法,住在国外也符合格的条件,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机构全职驻外雇员。
不过,移民部不承认钟先生是合格的公司驻外雇员,上诉庭2016年9月23日也做出了同样的裁决。

仔细安排无济于事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间,钟先生曾住在加拿大,他的太太在北京找到工作后,他也回中国了。2010年2月,他开始为在中国的Altus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具体做宜家(IKEA)商场项目。
钟先生在作证时称,他于2011年9月底辞职,11月1日返回加拿大,目的为了满足居住条件。
11月21日,他与Altus上海公司的加拿大母公司Altus Group Limited签订合同,该合同同意将他派往中国,做相同的项目,职位也一样。
钟先生认为,他与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期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到中国上海的宜家项目完成后;随后该合同获得延长至2015年2月13日,或完成有关项目为止。因此他属于加拿大公司外派雇员。
关于这工作,钟先生不但有与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为证,还有该公司给他的2012年、2013年及2015年收入证明(T4)及在其工资中预扣税的证明。
上诉庭认为,这些证据对钟先生有帮助,但他们仔细检查记录及钟先生的证词后得出的结论是:Altus Group Limited 所“安排”的在上海的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实际上只是钟先生2010年2月起在这家加拿大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工作的继续。

补救为时已晚
钟先生的上诉也提出了人道及同情理由,但没足以获上诉庭接受。上诉庭文件显示,钟先生是华裔马来西亚公民,1994年开始在中国当建筑设计师,他的太太是中国人,也是建筑师。
他们长期住在中国,女儿也是在中国出生。他们之前住在加拿大的最长时间,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上诉庭称,钟先生2015年9月回加拿大后作出了更实际的融入努力,他加入了教会,在温哥华地区的一家学院读了一个课程,开始找工,后来开了一家设计咨询公司。
钟太太因为要照顾病重的父亲,2016年4月才返回加拿大,并参加了英文课程(ESL)。钟的女儿自2015年4月开始在加拿大读4年级。
钟先生登陆加拿大后一直有报税,他们有银行账户、注册退休和教育储蓄计划,并有租金收入、抵押贷款及一辆车。
不过,上诉庭称, 虽然上诉人在加拿大有了一些基础,但与他们在中国及马来西亚的专业、社会和家庭联系相比,他们在加拿大的融入有限。“他们作为一个家庭,绝大多数时间在中国生活。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的移民状况会成为这个家庭未来在中国居住的障碍。”

怎样才符合加国公司外派员工条件?
上诉庭的文件称,他们发现钟先生2011年9月底辞去上海宜家项目经理职务,11月1日回加拿大满足居住条件的说法不可信。
因为他没带太太和女儿回加拿大,只是在别人家租了一个房间,住了一个月。
期间他要求Altus Group安排他回上海工作,以满足其移民身份的居住要求。11月21日他获得雇用合同,12月3日回中国继续做原来的工作。“这样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
钟先生与Altus Group的合同,没说明他回加拿大后会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这已经是一个不利因素。
不过,上诉庭的文件称,这是加拿大公司被利用,为了钟先生能继续做他在中国原来的工作、与妻女住在一起,同时满足移民的居住要求。
因 为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的中方合作者提供的信件显示,钟先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是该项目的全职设计经理,比钟先生获得 Altus Group的雇用合同早了几个月;钟先生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是在获得Altus Group的合同前后,他都是在该项目做同样的工作。
在2012年有类似的个案,来自中国的移民毕先生2007年2月21日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了3年合约,在中国任总经理助理,之后他全职在中国工作,只是偶尔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

他的枫叶卡更新申请被拒后,一直上诉到联邦法院,也没成功。
联邦法院在裁决中的解释是,要满足公司驻外雇员的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须是临时的,必须与其雇主保持联系,在任务完成后必须回加拿大为该雇主工作。
但是,毕先生在海外得到的不是临时的工作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其雇主已经同意他在中国的这段工作结束后,会在加拿大继续留用他。
多伦多资深移民顾问黄先生对此的回应是,当政府怀疑你的动机时,会有很多理由可以否决你。但是,如果你的申请是真实的,也有很多证据可以使用。
这是一项简单的移民法例,但执行时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对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烦。
免责声明
文章内容不代表本微信公众号立场,对文章内容概不负责。
如有争议,请随时联系我们!
文章来源:加拿大家园
原文链接:vancouver.iask.ca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