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做营销宣传,已成为常态。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也会选择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进行产品直播、分享等。自5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施行,企业在做营销宣传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截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针对近年较为火热的“种草营销”、直播带货等,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并列举了处罚标准和依据。
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短视频/图文“种草”附带购物链接
必须标明广告
在最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截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在过去几年里,小红书的“虚假种草”问题屡遭诟病,平台也一直在对此类现象进行整治。
诸如“种草笔记”代写代发、数据造假、“网红滤镜”等问题,一度影响到平台声誉。小红书也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除了打击虚假种草以外,还全面推广“蒲公英”平台,撮合商家和博主,规范商业营销行为。
今年1月,小红书对于商单的挂载组件“品牌标记组件”进行了新一轮升级。升级过后,品牌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展示品牌标记。在大幅增加种草图文转化效果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的辨别难度。

(图源:小红书“商业广告薯”)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商业性质的“种草”纳入广告范畴以后,其也需要受到广告法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办法》也给出了处罚标准: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截自《广告法》)
此项处罚适用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规定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直播带货责任划分
主播涉及“代言人”身份
在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文,并未出现在此前的《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中。
此项规定对于“直播带货”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直播间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推销,亦可被视为商业广告,需要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的运营者、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最为关键的是,“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截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随着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带货主播也需要借此机会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
总的来说,新规的落实,对电商从业者等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随着“种草”“直播”等新形式的广告载体被确认,平台的监管意识、商家的合规意识,以及主播达人的专业意识都需要进一步的强化。
明确“广告”与“信息”的边界,也是互联网广告走向合规化、走向长期发展的必经之路。
*摘自电商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