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消13%的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财税[2017]37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起:
1.取消13%这一档税率,简并为11%;
2.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3.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核定扣除,仍按扣除率和产成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意扣除率的变化);凭票扣除,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需重点分清。

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税总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使用出新规
税总2017年第9号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起:
1.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2.发票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税总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50万后迎首次申报
税总2017年第23号公告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7月1日至15日将是新纳入小型微利企业的首个纳税申报期。

六、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推广到全国
财税[2017]39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1.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执行
税总2017年第20号公告中第二条备案程序和资料的第(三)、(四)款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八、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7]2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2017年7月1日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
税总2017年第2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
1.简化受理文书,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简化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

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施行
税总等六部2017年第14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该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
1.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2.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十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取消
财税[2017]50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1.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
3.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4.取消专项资金后,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十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财税[2017]51号文规定:
1.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暂免征收
财税[2017]52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1.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2.免征后,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
3.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十五、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17版)实施
国办发[2017]51号文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与15年版相比,17年版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6条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具体如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等。
十六、《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生效
海关总署2016年第89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二次降税;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十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2017年第22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
2.执行修改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和附件2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
十八、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海关总署2017年第23号公告规定,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1.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2.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3.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4.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
十九、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核定
发改价格[2017]270号规定:
1.国内专利收费标准如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
2.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如PCT 申请国际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传送费500,检索费2100,优先权文件费150,初步审查费1500;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如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