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从10月1日起全面加强对代理出口业务的监管要求。
新规规定,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代理出口企业必须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详细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名称、税号及出口金额。
如果企业未准确报送或者隐瞒真实货主,该笔出口业务将视为代理企业“自营出口”,需按全额出口货值缴纳25%企业所得税。
新规10月1日生效,却能覆盖全年业务,原因在于:
企业10月进行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填报1月1日至9月30日的累计经营数据;平台需在10月31日前报送2025年1-9月的全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将平台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海关报关单进行交叉比对。
“买单出口”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想要出口货物时,借用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
这种方式本身并不等于骗税,但如果操作中涉及“买单配票退税”虚构交易或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演变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通过“金税四期”、“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方式联动数据,实现出口数据交叉验证。
企业应对指南
立即自查2025年1-9月所有报关单,逐笔核对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是否一致;精准测算风险敞口(按内销标准计算潜在补税: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滞纳金);通过电子税务局“历史业务纠偏”通道,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选择合规替代路径:1039市场采购贸易(适合小批量、无票货物)、正规代理出口、申请自营出口权(年出口额较大企业的长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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