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高速发展的经济与现代化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 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 深刻地影响着生产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鉴于我国地区差异, 测算省级层面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尤为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数字经济发展特征, 也为后续探究数字经济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提供了重要基础. 基于以上背景,本数据对中国31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
本文测算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 参考 BEA 和 OECD 的分类方法, 从各地区的《投入产出表》中直接获取属于数字经济范畴的全部行业增加值; 第二, 对于同时包含数字经济与非数字经济内容的行业, 需要借助更详细的《经济普查年鉴》进行拆分, 提取属于数字经济部分的增加值; 第三, 将各部分增加值相加, 即可得出数字经济增加值总量. 由于测度数字经济增加值的过程中多次涉及增加值、总产出、营收等不同的测度指标, 又受限于现有的官方统计资料, 测算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例如,《投入产出表》仅在逢 2、逢 7 年提供延长表, 各省《经济普查年鉴》只在逢 3、逢 8 年提供调查数据. 此外, 现有资料中, 部分指标采用增加值核算方法, 部分指标则采用总产出核算方法. 因此, 在测算各年份数字经济增加值时, 通常需要借助调整系数, 最为常用的调整系数有以下两种:
(1) 数字化基础设施增加值测算. 数字化基础设施由计算机硬件、软件、电信设备与服务三个部分组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7)》, 上述产业包含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的全部以及 “制造业” 门类中的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通过各省统计年鉴查找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和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增加值, 部分省份以及年份数据缺失, 通过省级投入产出表找到 2012 年和 2017 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和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增加值,然后分别与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相比得调整系数, 再用调整系数乘以每一年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得到每一年的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和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增加值, 最后将两者相加得到数字化基础设施增加值1 .
(2) 数字化交易增加值测算. 数字化交易由 “互联网批发” “互联网零售” 和 “贸易代理” 三个部分组成, 这三个部分在各省《经济普查年鉴》中可获取, 考虑到《经济普查年鉴》只有 2013 年和 2018 年有, 其余年份需要通过计算获取.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通过各省《经济普查年鉴》获取各省 2013 年和 2018 年互联网批发、互联网零售和网上贸易代理主营业务收入, 然后通过与批发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相比得到数字化交易调整系数, 再通过《统计年鉴》 获取各省每一年的批发零售业增加值, 与数字化交易调整系数相乘得 2010–2020 年数字化交易增加值。
(3) 数字化媒体增加值测算. 数字化媒体构成较为复杂, 主要包含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音像制品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数字出版” 和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中的 “互联网搜索服务” “互联网游戏服务”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其他互联网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和 “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 6 个小类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增加值由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增加值系数乘以每年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增加值得到 “音像制品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数字出版” 增加值通过计算得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营收调整系数乘以每年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增加值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