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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又在UTD24顶刊发文怼起来了!

大佬又在UTD24顶刊发文怼起来了! 数据皮皮侠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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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领域,司法制度环境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J. Kim, T. Shi, and R. Verdi 在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UTD24,FT50期刊)发表论文“The innovation consequences of judicialefficiency”(司法效率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 2011 年美国实施的专利试点计划(PPP)为自然实验场景展开研究,却因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划分方式引发了法学界的争议。法学教授 Wasserman 凭借专业法学知识,对其中的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划划分逻辑进行长达 6 页的评论,并发表在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上,直指研究设计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The innovation consequences of judicialefficiency简介

摘要:作者研究了司法效率(即法院快速且以诉讼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专利案件的能力)如何影响企业创新。为此,我们利用了美国国会在 2011 年推出的专利试点计划(PPP),该计划允许具备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法官(而非随机挑选的法官)主持更多专利案件,以加快裁决。我们发现,与未实施该计划的县的企业相比,总部位于实施 PPP 计划县的企业基于专利的创新提高了 6.9%。这一增长既得益于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更多投入,也得益于企业从商业秘密向专利的战略性转变。此外,PPP 计划实施后提交的专利表现出更高的专利披露质量,这与为防止竞争对手非法利用专利信息提供可靠机制的专利制度相一致。我们的研究结果集中在具有高法律成本和不确定性的企业上:那些参与创新且边界 “模糊”(即具有高法律不确定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小且私营的企业。进一步探究发现,小型私营企业在利用司法系统保护其知识产权(IP)方面明显更胜一筹,这反过来又帮助它们在 PPP 计划实施后吸引了更多的风险资本投资。总体而言,我们的研究结果强调了司法效率在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学教授 Wasserman评论

摘要:Kim、Shi和 Verdi于 2025 年发表的论文研究了司法效率 —— 其定义为法院能够迅速且以诉讼双方都认可的方式解决专利案件的能力 —— 如何影响企业的创新激励。作者利用专利试点项目(PPP),该项目将专利案件分配给在特定地区挑选出的指定法官,以此作为司法效率的一个指标。作者发现,与不在 PPP 覆盖范围内的县的企业相比,总部位于 PPP 覆盖县的企业基于专利的创新水平提高了 6.1% - 6.9%。然而,专利诉讼中存在一些情况,使得几乎不可能区分哪些企业是受影响的(那些感受到与 PPP 地区相关的司法效率提升影响的企业)以及哪些是未受影响的(那些没有感受到的企业)。难以识别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企业,这给解读总部位于 PPP 司法辖区内企业基于专利的创新激励增长情况带来了困难。

研究简介

2011 年启动的 PPP 计划,旨在通过优化专利诉讼案件处理机制提升司法效率。在 13 个试点辖区,专利专业法官可选择成为试点法官,非试点法官对专利案件有拒审权,拒审案件会重新分配给试点专业法官;而在非试点地区,专利案件采用随机分配给法官且不可拒审的模式。J. Kim, T. Shi, and R. Verdi 基于此场景,将总部位于试点地区的公司设为处理组,总部位于非试点地区的公司设为对照组,研究发现处理组企业的专利数量显著增加,进而得出司法效率提升促进企业创新的结论。

然而,Wasserman 的评论揭示了这一研究设计存在的两处致命缺陷。第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未区分企业在专利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身份。在专利诉讼中,“主场优势” 效应显著 —— 企业在总部所在地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可能性远高于作为被告,这源于其对本地司法环境的熟悉度、信息搜集便利性等优势。但不同企业在诉讼中的角色倾向差异极大:以 2023 年的专利诉讼数据为例,科技巨头苹果在 697 起诉讼中,676 起作为被告,仅 21 起作为原告;而制药企业 ENDO 的 66 起诉讼中,4 起为被告,62 起为原告。更重要的是,司法效率提升对原告和被告的影响路径截然不同:对原告而言,高效的司法程序能更快维护其专利权益,激励创新投入;但对被告而言,司法效率提升可能意味着侵权诉讼的更快裁决,增加经营风险,理论上难以直接推导出对创新的促进作用。J. Kim, T. Shi, and R. Verdi 的研究未对企业的原被告身份进行区分,既未解释司法效率提升如何通过被告身份促进创新,还存在错误归类问题 —— 当总部位于试点地区的企业在非试点地区作为被告涉诉时,按其划分逻辑会被归为处理组,但该企业实际并未在试点地区的高效司法程序中受益,导致组间划分与实际影响脱节。

第二个关键问题源于NPE 择地诉讼带来的干扰。NPE(非执业实体)作为专利投机者,不参与实际创新活动,核心业务是收购专利后选择有利辖区起诉侵权企业以获取赔偿或授权费。在 J. Kim, T. Shi, and R. Verdi 的样本期间,德克萨斯州东区受理了一半的专利诉讼案件,其中 98% 由 NPE 发起。这些 NPE 选择德州东区这一试点辖区起诉外地企业时,意味着那些总部位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本应被 J. Kim, T. Shi, and R. Verdi 归为对照组),被动卷入了试点地区的高效司法程序,实际体验了 PPP 计划带来的司法效率提升。但按照 J. Kim, T. Shi, and R. Verdi 的划分标准,这些企业仍被视为 “未受 PPP 影响” 的对照组,导致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实际干预状态被混淆,严重影响了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Wasserman 的评论从法律实践视角出发,揭示了 J. Kim, T. Shi, and R. Verdi 研究在处理组与对照组划分上对诉讼主体身份和实际诉讼辖区等关键变量的忽视,为重新审视司法效率与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修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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