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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到“收视率+”

从“互联网+”到“收视率+” 收视中国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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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真正的“收视率+”,是在多屏调查、多元数据融合领域的拓展与创新,与“电视+”及其价值延展相映衬。

媒介融合的浪潮让电视也迎来“+”时代。基于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多屏化、移动化、社交化、个性化应用方式,在分流电视观众的同时也推动电视积极开辟价值增量空间。这一过程被称为电视的“互联网+”。


同时,虽然新的收看方式还未颠覆以电视直播为主导的视频收视格局,但仅以电视端直播收看为对象的传统收视调查在反映电视增量价值上亟需拓展创新。这一过程则可称为“收视率+”。


一定意义上说,电视的“互联网+”和“收视率+”互为因果。


因为有了“互联网+”,所以亟需推动“收视率+”;反过来,及时、科学、规范的“收视率+”也非常有助于电视的“互联网+”升级和发展。


电视的“互联网+”也可以简称为“电视+”。“电视+”的融合发展远非节目多屏传播这么简单。


电视购物、互联网电视、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社会化媒体营销,乃至3D打印、社交游戏等,都可以连接为“电视+”,所以“电视+”是个大格局,以视频的跨平台、多终端、个性化、互动化传播为纽带,绽放出面向以互联网创新为动力的新经济、新生活的电视大时代。


正因如此,电视受众调查需要描绘更大的媒介图景,为电视传播提供与时俱进的价值量化工具,推动电视增量价值的变现。从方法和技术路径上探讨,这一过程可以分解为六大环节。


(1)进一步完善电视直播收视测量,这仍是视频媒体传播的价值核心;


(2)利用好基于增强互动电视(包括数字有线电视、IPTV和OTT电视)传播形成的回路数据,展开对基于电视屏幕的长尾和碎片化收视行为的归总与精细化测量;


(3)对户外电视收视行为的监测,这仍然只涵盖电视屏幕;


(4)测量电视节目延伸到互联网个人终端包括电脑、PAD和智能手机等屏幕上的收视行为;


(5)围绕电视节目传播与社交媒体讨论之间的互动关系,定量研究社会化电视及其营销价值;


(6)建立电视节目传播与互动的即时入口,连接电商和互联网金融,通过即时互动营销,打通收视、广告与消费。


以上1、2、3项可并称TTV(即Total TV Viewing),指基于电视屏幕的总收视。


1、2、3、4项合并称TVV(即Total Video Viewing),指视频总收视。


再加上第5项并称STV(即Social TVViewing),称社会化收视。


再加上第6项并称CTV(Consuming-connected TV Viewing),即消费化收视。


由此,在电视升级与转型的轨道上,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无电视不视频,无视频不消费”。


实际上,围绕“电视+”,作为一种价值评估工具,国内的收视率调查也早已开始了“+”的探索。


在收视率抽样调查中,广泛应用于数字电视、IPTV等收视行为调查的音频采集和匹配技术还只是原有体系中的技术升级。


真正的“收视率+”,是在多屏调查、多元数据融合领域的拓展与创新,与“电视+”及其价值延展相映衬。


目前具有行业货币功能的电视收视数据,更多体现为小数据。大数据则能够为基于抽样的传统收视率调查提供有益补充。


抽样数据虽小,精细度有限,但更能反映符合真实情况的原貌;而大数据在行业内数据不融通、不分享的情况下,还局限于反映局部情况的阶段。


目前,在大数据的应用上,混合调查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解决方案,即采用小数据反映收视市场全貌,大数据反映局部高清场景。


媒介融合进程对收视率调查的发展速度与深度起到重要调控作用。“收视率+”的进程没有完美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从混合到融合的渐进式发展路径不可跨越。


大数据能否在收视率调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决于行业大数据共享机制、新的应用规范与秩序的建立。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据价值流动,造福于电视的“互联网+”。


郑维东先生系CSM媒介研究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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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中国》(ID:shoushizhong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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