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取证系统——30分钟换千里奔袭
法度视证通(远程取证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偏远地区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向询问对象“隔空”远程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
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2020年10月,法度与广西鹿寨县公安局合作的“法度视证通”系统,累计帮助民警制作笔录496份,远程取证分钟数达14875分钟,每年节约跨区域外出警力输出90%,大大减少了办案人力、物力成本,减轻了民警出差负担,提高了办案效率。鹿寨县公安局据此成为广西首家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的公安机关,2020年被公安厅确定为全区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的唯一试点单位。
2022年2月,在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城中队远程取证中心,执法人员通过“法度视证通”为远在安徽的违法当事人吕某作调查笔录。现场取证实时上传,违法事实当场确认,把以往的“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既确保证据链条上的数据真实性,又减少办案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执法公正性。证据从发现、采集、入证、管理到出证,全流程在线化无纸化,缩短证据共享时间,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减少大量纸张消耗。
目前系统在江苏无锡、江苏宿迁、江苏常州、江苏江阴、江苏常熟、浙江台州行政综合执法、浙江宁波、陕西安康、陕西西安灞桥、广西鹿寨、广西百色、广西平桂、贵阳南明、贵州兴义、湖南衡阳等地公安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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