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理解与适用
在执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需要一直办理到结案为止。在有些情况下,如果调查工作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工作。
一、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及理解与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理解与适用】
没有违法事实不同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前者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后者主要是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理解与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公安机关不应当在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已启动的,应当终止调查。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理解与适用】
如果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处理对象已不存在,无从进行调查处理。退一步讲,即使经过调查处理,也无从对违法嫌疑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继续调查已没有实际意义。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理解与适用】
主要是指其他导致调查工作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情形。
二、终止调查的审批权限
终止案件调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批准,并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调查批准权限为:
1.公安派出所负责人;
2.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
【理解与适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行他字〔2012〕7号)答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虽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案件调查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约束。但是,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的规定,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三、终止调查时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二款之规定,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理解与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四、终止调查案件立卷规范
行政案件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立卷装订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情况的记录和固化,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立卷规范(2021年版)》)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2.证据材料;
3.决定文书;
4.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来源: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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