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文书制定权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2012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提到,各地在自行制定法律文书时,要注意法律文书的繁简适当,避免给基层办案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参考模板
四、主要事项
1.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
2.文书中“ ×××× 的监护人”的横线处填写未成年人的姓名。
3.文书中“/”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4.文书中“□”表示其内容可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钩。
5.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印章。没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出具的,应当使用其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该通知书。
6.《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知书》属于决定类文书,系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本模板参照了2012年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中的《责令通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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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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