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案
(2023)皖行申1771号
案件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31650。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审第三人杨某。
一审第三人杨某2。
一审第三人曾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左某因诉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以下简称瑶海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行终3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
左某申请再审,主要提出:
1.二审判决认为“是否属于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架空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2.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不需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与被申请人关于逐级审批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研究”以及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的自认相冲突。
3.原审认定申请人殴打杨某的主要证据不足。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均证明申请人与杨某、杨某2之间存在相互拽拉行为,申请人没有殴打杨某。
4.行政拘留案件属于“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被申请人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即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5.二审未采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案例及文章,有错不纠。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瑶海公安分局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左某在争执过程中有殴打杨某的行为,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相印证,瑶海公安分局认定左某殴打杨某的事实清楚。左某关于认定其殴打杨某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案发现场有视频监控,相关当事人均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的情节并不复杂;本案仅是一般治安案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故公安机关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左某以公安机关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办案期限为由,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复杂”,该主张不能成立。左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左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姜 明
审判员 华 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迎香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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