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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案件、线索、警情、事项处理依据总结(共21条)

收藏: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案件、线索、警情、事项处理依据总结(共21条) 美亚法度
2025-10-23
1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案件、线索、警情、事项处理依据总结


序号

法律依据

规定内容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金规〔20257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法〔202241号)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件较为复杂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3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依法组织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权进行初步核查。

  经核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

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二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7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8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

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10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12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13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6号)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14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2015114日 公通字[2015]32号)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

(二)公安机关接到保险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

16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通字〔200729号)

  第六十八条 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群众求助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二)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认真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三)对群众报告走失人口的,认真做好登记、比对,积极帮助查找;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刑侦等有关部门;
  (四)对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

第七十八条 在对案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后,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八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八十三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危害行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要求公安机关出警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情,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

17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规定》对移送案件的程序、时限、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经侦部门要做到全面受理、认真审查、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要自觉接受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拒绝受理或不按规定立案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通字[2001]60号)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犯罪案件(案件范围见附件)线索,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办理情况应在1个月内向移送单位通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跑、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或者当事人所在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查处。

19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00]25号)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20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案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二、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以公函形式移送的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经过审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21

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1990年5月3日发布)

(四)对不属于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去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信函举报的,应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直接报告有关领导。

(整理人:福州市公安局吴云)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来源: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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