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文章专题
出海平台
流量密码
出海蓝图
产业赛道
物流仓储
跨境支付
选品策略
实操手册
报告
跨企查
百科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更多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保险受益人是否拥有保险单上的全额处置权
>
0
0
保险受益人是否拥有保险单上的全额处置权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04-05
1
导读:随着国人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认缴保险无疑是给自己多加了一层保障。
随着国人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认缴保险无疑是给自己多加了一层保障。家庭或者个人自愿缴纳各种保险的行为仿佛成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伴随而来的保险方面纠纷则也越来越多。
张某与配偶李某结婚,婚后有一子,2004年1月,其儿子经与张某协商取得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儿子索要保险单,儿子此时才告诉母亲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听闻便向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代替她儿子还给自己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儿子参加诉讼,其子提出,是他为自己的父亲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父亲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此案件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李某和张某之子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
二、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三、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首先,该保险合同有效,张某与其儿子系父子关系,因此儿子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其次,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可以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张某因身故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再次,李某儿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保险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李某与张某的儿子无权要求继承。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许某归还李某保险单,保险单上金额不属于遗产,处置权归受益人李某所有。
•本文图片
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律所主任简介
编辑 | 李想
运营 | 书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内容
1315
粉丝
0
立即咨询
关注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阅读
218
粉丝
0
内容
1.3k
立即咨询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