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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好好好,我借给你”能成立借款合同吗?

一句“好好好,我借给你”能成立借款合同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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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常交往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点钱的事经常发生,那么如果在当面交流,或者是在微信、qq等网络交流中,一方提

在日常交往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点钱的事经常发生,那么如果在当面交流,或者是在微信、qq等网络交流中,一方提出了借款的请求,另一方也表示同意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我们知道,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只有书面上双方签字按手印的合同书才叫合同,这只是合同的一种表达形式,而生活中在饭店吃饭、打车、网上购物,都可能会成立合同。那么,一句“好好好,我借给你”能成立合同吗?如果能成立,这个合同立即生效吗?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与;二是各方对主要条款形成一致意见;三是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对于个人之间借款来说,一方提出借款的请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就满足了合同主体条件的要求,也经过了邀约(请求借款)和承诺(同意借款)阶段,同时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借款合同成立了。

不过,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合同要想真正产生作用还须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中首先是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次是借款双方都是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第三是双方也都没有受到胁迫、欺诈,都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表达。
那么是不是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借款合同就生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在于,如果今天我们说的是一个一般的借款合同,那么它确实已经完全生效了,应当得到严格的遵守,但是如果是个人之间就借款达成的口头协议,它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地方,就是这样的借款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叫“实践合同”?简单说,就是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实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中,合同各方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生效,这是比较普遍的。而“实践合同”有什么独特之处呢?

在“实践合同”中,合同各方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生效,还需要完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就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给付钱,借款人拿到钱的时候,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所以,当一方提出借钱的请求,另一方答应“好好好,我借给你”的时候,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未生效。在这个时候,一方面,借款人没有权利要求出借人履行承诺,提供借款款项;另一方面,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如果仅仅拿出当时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还不够,还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向对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借款数额的多少,依据的就不是借款合同,而是实际支付的款项。 
 

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这与中国的人情社会密切相关。立法者考虑到,中国人在交往中,尤其是在当面交往中是不习惯拒绝他人的,碍于情感或面子,当一方提出借款请求时另一方往往不会直接拒绝,甚至会先违心同意。此时如果把借款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当一方碍于情面同意借款时,另一方就可以一直追着他要求他提供借款,甚至可以到法院起诉,强制要求他提供借款,这显然不符合情理。可以看出,这条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特殊化的法律里隐含着浓浓的中国“人情味”。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公司与公司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不在此列,仍属于“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后即生效。
 
 
注:本文对“实践合同”的定义采用的是学界主流观点,即“实践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对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未做明确区分,在“实践合同”的理论界定上也存在矛盾。几个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中,《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第90条定金合同使用的都是“生效”一词,而《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使用的则是“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律所主任简介






编辑 | 马佳斌

运营 | 利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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