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吴某于2019年11月2日,去到广东省广州市某区某村,利用事前准备的门禁卡和钥匙开门入室盗窃,后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吴某再次到上述地址,用同样方式入室实施盗窃,后直接被受害人梁某与当地治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此犯罪行为有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和证人严某、朱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胡某、吴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及截图,前科劣迹材料,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佐证。
被告人胡某、吴某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被害人梁某的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此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二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但是被告人胡某、吴某在实施两宗盗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吴某在抓捕归案后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罪情节。
并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吴某的判刑建议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考虑此案情属于犯罪未遂,且考虑后期胡某、吴某的认罪情节。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此案例判决足以体现法律尊重人权的原则,二被告本可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刑条件,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并且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律所主任简介
作者 | 李 想
运营 | 利 娜
审核 | 段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