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两位主任——周旭亮律师和任战敏律师代理的一起涉上海房产继承的诉讼迎来了胜诉判决。结果如下:判决对方当事人于三十日内向冠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支付补偿款各86.8万,共计347.2万。冠领律师所代理的四位原告当事人中,有的持中国国籍、有的持美国国籍,分别居住在北京市、南宁市,还有居住在美国的,四位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是舅舅与外甥女的关系,案情比较复杂。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呢?究竟为何散居不同地域的亲人会因为上海的一处房产发生纠纷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涉案标的物是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一座房产,市值620万。听起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可是其中纠葛却十分复杂。
2012年4月17日,被继承人周某范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案争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四个弟弟即本案的四原告及其女儿即本案的被告钱某共同继承。可是,四原告认为被告钱某自1980年赴美移民,几十年间很少回国照顾被继承人,也不愿将被继承人接至美国生活,被继承人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方照顾,被告对被继承人存在遗弃的行为,被告无权继承或应该少继承。被告钱某辩称,不是自己遗弃母亲,自己曾多次帮助母亲申请赴美,但因签证等原因,始终遭拒,故不存在被告故意遗弃母亲的事实。被告还主张母亲在立遗嘱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无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经过对案件的缜密分析,迅速锁定了案件的两个关键点:
关于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及其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虽然被告提供了被继承人周某范于1967年3月30日就诊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意见书,但两位律师指出,该意见书并未证实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此后的几十年直到被继承人死亡前均未再有类似精神疾患的就医记录,所以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特别在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两位律师还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此房屋应该由周家后代继承的意愿,从多个角度论证该遗嘱的有效性及其主张的合理性,从而说明四位原告应当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该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认定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关于被告钱某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争议。两位律师在法庭上首先强调了在被继承人晚年生病期间,被告钱某回家次数有限,所尽的义务是欠缺的,而原告等人对被继承人的关心、照顾较多,应予肯定。其次,基于公证遗嘱的存在,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处分的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房屋由被告钱某所有;
二、钱某于30日内向四位原告各支付房屋补偿款86.8万元。

胜诉判决书



律所主任简介
作者 | 刘乾
运营 | 闫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