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信息公开程序在征收案件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当我们需要收集一些关键信息、材料都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信息公开时,收到申请机关按要求提供的回复后,发现信息是假的,此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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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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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回复的内容如果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回复的内容如果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那么可以在对依据此规定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5、146条的规定: 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包括:
三、可以通过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
从制定程序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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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冯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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