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女士看了看合同,里面确实写了要另外支付人工费,因为自己签了合同,孙女士便向该搬家公司支付了万元的搬家费。事后,孙女士气愤不已,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后来在警察的调查中孙女士才得知,这家公司根本就不是那家老牌搬家公司,只是一家成立时间比较短、人员较少的搬家公司。那么,搬家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呢?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该搬家公司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没有出示价目表,没有告诉消费者有另外人工费的情况下,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该搬家公司在网上发布的简介,容易让人联想到某老牌搬家公司,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
律师提醒
在雇佣搬家公司时,要在搬家前签订正式搬家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一旦遇到恶意加价、强迫交易等情况,要及时报警,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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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