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案例
///
Case
2012年,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过户了,此时周女士联系王先生去办理过户手续。但6年的时间,房价已经翻了好几倍,王先生后悔了,表示拒绝过户。王先生独自找到开发商,将回迁房购房发票的付款人信息改成妻子的名字。开发商公示的房屋过户手续显示的提交手续中,购房发票名称必须是周女士,现在发票名字变了,周女士也没法直接办理产权证。
忧心忡忡的周女士,开始找律师维权,但是很多律师一听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就表示要房很困难。那么周女士的真的就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其实不然,周女士可以将王先生和开发商做共同被告一同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理由如下:
//本期普法点评
///
Case
一、虽然本案中周女士和王先生处于朋友关系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实际上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比如,周女士2006年就已经向王先生支付了50万的购房款,王先生也履行了交付义务——给钥匙让周女士实际占有房屋并居住至今。
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周女士、王先生、开发商明确约定“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后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因此房屋可以直接直接过户到周女士名下。
三、因房价暴涨,王先生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发票的付款人信息改为其妻子的名字,致使周女士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此行为属于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王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周女士办理过户。
编辑:冯昱
运营:经瑞
审核:段主编 杨玲玉律师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关注 转发 留言,帮您解答更多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