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TV-科教 法治进行时
■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
还可以再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 主讲人:周旭亮律师
近日,一位成女士给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打来了求助热线,成女士十年前离婚了,儿子归她抚养,当时前夫一次性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
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成女士的孩子现因上学实际需要,超过约定数额,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运营:经瑞
编辑:黑曜
审核:段主编 杨玲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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