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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照料姨母5年,他有权利分遗产吗?

悉心照料姨母5年,他有权利分遗产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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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承人以外的人照顾老人也能适当分得遗产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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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大爷和朱老太夫妇无儿无女。1972年8月,夫妇俩收养了章某。1988年9月,经公证确认,双方正式确立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此后数十年间,章大爷、朱老太与养子章某之间互相尽到了抚养与赡养义务。2014年底,章大爷去世,养子章某为老人操办了后事。因其常年在外打工,留下86岁的朱老太一人在家。
 
黄先生是朱老太的姨侄,也是她一墙之隔的邻居,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落下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章大爷去世后,赋闲在家的黄先生每天给朱老太送饭,两人互相照料,而朱老太也时常给黄先生一些经济上的接济。朱老太对黄先生产生了极度的依赖性,于是将自己的全部款项交给姨侄黄先生保管,并由他负责日常的生活开支。


2020年6月,朱老太去世。章某在办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发现,黄先生在朱老太去世前,以朱老太的名义累计取走了二老23万多元的银行存款。自己才是二老的唯一继承人,黄先生凭什么将他们的钱据为己有,还拒不返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章某一纸诉状把黄先生告上了法院,章某认为黄先生利用姨侄身份骗取朱老太的信任,对朱老太和其丈夫的银行卡进行控制,诉请黄先生返还不当得利。
 
黄先生在法庭上称,自己虽仅是姨侄,但在姨父去世以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朱老太的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自己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钱财。他认为,章某在此期间并没有尽到身为养子的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朱老太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依靠对被继承人朱老太生前扶养,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此外,黄先生也对朱老太的晚年生活几乎尽了全部义务。最终,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黄先生的遗产份额,加计黄先生为朱老太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判决黄先生自留12万余元,其余11万元返还给章某。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黄先生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依靠对被继承人朱老太生前扶养,且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此外,黄先生也对朱老太的晚年生活几乎尽了全部义务。所以,黄先生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冠领律师温馨提示


黄先生没有赡养姨母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孝敬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应该尽到的义务,作为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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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吕德祥
运营 | 闫   慧
审核 | 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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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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