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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杨晨律师
个人简介
男,天津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生期间,其曾参与国家汉办(孔子学院)项目,在泰国王宫吉拉达学校孔子课堂工作。在从事律师职业前,其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事律师工作后,杨晨律师始终专注于行政法领域,先后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熟稔行政复议工作等内部流程,深度参与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执业领域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主要包括房屋拆迁征收、企业厂房征收动迁、政府信息公开、食品举报投诉、工商行政登记、行政处罚监管、行政不作为等领域。
部分代表性案件
1.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某采石场与区自然资源局采矿权纠纷系列案
2.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诉天津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3.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举报人不服过期食品举报答复系列案之诉
4.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贾某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5.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多家公司食品行政处罚之诉
6.代理北京某市级机关应对梁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之诉
7.代理北京某市级机关应对北京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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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