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悄悄走过
你是否通过跨境电商购入好物?
你是否清楚怎样把它们带回来?
且来细看本篇解读!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按照自然年计算。
如果需要查询个人额度,可凭本人身份信息、购买商品的订单号、电话等个人通关信息通过“掌上海关”的APP和微信小程序查询。
消费者如发现跨境电商个人额度被盗用,可向12360海关热线反映,提供消费者真实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手机号码、年度购买明细、订单号、接受申报海关等相关材料。经海关核实确属被盗用的,将及时返还被盗用的消费额度,由12360海关热线将相关处理结果统一反馈消费者。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消费者与企业就商品退货协商一致后,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消费者可以就某样商品进行退货。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信息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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