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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朝阳陈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提供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

【委托公告】北京朝阳陈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提供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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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联系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梁靖律师


PROFILE

个人简介

梁靖,女,吉林大学,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随机应变能力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积极处理,耐心负责,遇到问题会及时沟通解决,从不推卸责任。多次受到当事人好评并赠送锦旗。

执业领域

民商事,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继承的纠纷,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顾问单位等非诉讼业务,合同审核,谈判和解,培训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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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   晨

运营 | 闫   慧
审核 | 段主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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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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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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