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居民张女士借车进京参加公司培训,与行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履行公司职务中发生事故,判决张女士所在公司赔偿程某110多万元。公司赔偿后,认为张女士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起诉至法院向她追偿,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公司110多万元。张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庭上
该公司重申:张女士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进京证过期却依然驾驶上路;事故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刹车制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冠领律师在二审期间代理张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监控录像、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张女士在交管部门的陈述四项证据,力证张女士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不存在过错。在庭审中,冠领律师还指出:
第一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程某为了斜穿机动车道,径直从非机动车道步入机动车道,并未减速或停止观察来往车辆,事发突然,张女士刹车没有及时驻停,导致发生涉案交通事故。
第二
张女士驾驶车辆安装有防抱死系统,不能以轮胎与地面摩擦的印记确定涉案车辆制动情况,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张女士采取了制动措施。
第三
程某与张女士的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二人存在同等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该判决既未认定张女士存在重大过失,也未判决张女士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酒驾、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若以进京证过期为由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显然不符合社会一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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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超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