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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关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该法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嘱继承,如果死者生前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和继承顺序作出表示,那么在继承时就按照遗嘱进行。
法定继承时遗产的分配比例一般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
1.一般情况下,当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并不存在差别。
2.在特殊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分配金额可能会有差别。特殊情况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困难,而且自身很难得到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额。在这里,生活困难和自身劳动力差是必要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两种情况,才能多获得遗产份额。但是继承人不得假装自己符合该规定,以谋求更高的分配遗产比例,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有继承人弄虚作假,其人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2)、对于被继承人身故之前,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人与被继承人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的,在进行遗产分配时,这些人可以多获得一部分。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
(3)、有条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给他,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
3.不管是处于第几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人自身有能力却不尽到抚养义务的,理应少分或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陈亚洲律师
个人简介
陈亚洲,男,毕业于河北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
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案件。在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征地拆迁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部分代理案件
1.曹某与北京铸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范某与马某、北京三间房龙达门窗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董某与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4.北京亚太俊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大连东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
5.李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冯某与聚星嘉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
7.王某与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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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