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次數頻繁不適用低價免稅(106年7月1日生效)
調降低價免稅限額為新台幣2千元(106年9月1日生效)
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
(一)同一收貨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已適用低價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
(二)所稱半年度,是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准,並於每年1月1日至7月1日重新計算
(四)一次是指當次航班報單,與當次一票多件出貨沒關系;
同一收貨人半年度內第7次進口時,海關系統將自動判定是否為頻繁進口收貨人
收貨人拿到稅費收據時,怎麼知道是因為超過免稅限額被課稅?還是因為進口次數頻被課稅?如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