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4号两会公布了“减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税政策延续”的内容,财税圈在解读时,普遍理解为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认为小型微利企业100万按2.5%,忽略了“财税〔2019〕13号”文,这是不对的。
3月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小型微利100万以下变成5%了,目前总的来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统一5%。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赶紧跟着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政司,猫叔说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