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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简报商事仲裁专刊2018年8月刊

安杰视点 |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简报商事仲裁专刊2018年8月刊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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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简报 商事仲裁专刊 2018年8月刊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简报

商事仲裁专刊

2018年8月刊


国际商事仲裁新闻速递



最高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解释四》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四》主要针对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解释四》明确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法院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认。虽然《解释四》未明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代位求偿之诉的管辖权,但是根据其解释原则,应认为此种认定思路也同样适用于在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近日正式发布《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指南》”)中文版。《指南》于2014年6月1日生效,HKIAC秘书处成员可以在临时仲裁或由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中担任仲裁庭秘书。


仲裁庭秘书与“仲裁秘书”不同,《指南》第3条详细规定了仲裁庭秘书的职责范围, 规定仲裁庭秘书应依照仲裁庭的指示并在其严格的监管下行事。仲裁庭应始终为该秘书与仲裁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


《指南》对仲裁庭秘书的指定、质疑、责任与报酬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HKIAC还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仲裁庭秘书培训”的仲裁机构。




ICSID公布对现行投资仲裁规则的修改草案


2018年8月3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公布了对现行仲裁规则的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顺应当前促进仲裁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的发展趋势,在第十二章规定了快速仲裁程序(Expedited Arbitration),涵盖了快速仲裁程序启动、默认采用独任仲裁庭、加快仲裁庭决策速度、简化书面审理程序等方面内容。




日本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成立


近期,日本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在大阪成立。该中心是日本第一个专门处理涉及商业纠纷的国际仲裁机构。


该中心使用费率低廉且受案范围广泛,受理商事纠纷、涉及兴奋剂和其他体育相关案件的仲裁,以及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仲裁。




墨西哥成为ICSID公约第154个成员国


2018年7月27日,墨西哥向世界银行提交了其对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的批准文书。


墨西哥成为《ICSID公约》的第154个缔约国。根据墨西哥提交的批准文书,ICSID公约在2018年8月26日对其生效。


中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热点聚焦


在中国撤销仲裁裁决

Arthur Dong, Alex Yuan


【中文摘要】在中国,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裁决进行事后监督的两大途径之一。本文根据中国法之下的相关法律规定、实务操作要点,并结合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中国法之下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进行介绍。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持审慎态度,每年仅有很小数量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能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部内容。


安杰国际商事仲裁观察


天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认英国裁决


2015年3月6日,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康纳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签订航次期租合同,以“伊莲娜”轮承运一批钢材自中国天津新港运至埃及杜姆亚特港。2015年5月,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因发现货损向康纳公司提起货损索赔。康纳公司为避免船舶被扣押,向收货人提供了担保,并根据租约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向中源公司提起仲裁。

 

2016年11月1日和2017年3月20日,仲裁庭分别作出对此案的终局仲裁裁决与第二仲裁裁决,裁决康纳公司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费用,并对赔偿数额作出了裁定。

 

中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承认、执行上述LMAA仲裁裁决。康纳公司认可涉案仲裁真实性,并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所涉运输事项,托运人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中源公司作为原告,以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以被申请人康纳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已提起追偿诉讼,本院已予立案,案号为(2016)津72民初501号。被申请人康纳公司在该案及本案中均对涉案裁决真实性及有效性予以认可,对本案中申请人中源公司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已对裁决义务进行履行。法院确认申请人中源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并裁定承认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本案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以下简称“2017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的(2016)津72民初501号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可以受理审查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审查,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案涉仲裁裁决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英国领土内作出,故本案审查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未就《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拒绝承认和执行情形提出审查事项,亦未发现存在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情形,以及我国缔约保留事项,因此,本院应承认仲裁裁决效力。

 

本案是目前可经公开途径查询的适用2017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关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创新制度的最新案例。2017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制定了一些新制度以回应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并进一步支持仲裁发展,涉及关联案件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管辖问题属该新司法解释创新之一。


-END-

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获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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