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侵权首案解析:广州与杭州奥特曼案的裁判规则演进
两大司法判例揭示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与合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第一案:广州奥特曼案[1]
1. 案情概要
2. 争议焦点
3. 案情分析
4. 裁判要旨
第二案:杭州奥特曼案[6]
1. 案情概要
2. 争议焦点
杭州AI平台涉奥特曼IP侵权案裁判要旨解析
从一审到二审看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合规责任
1. 服务性质;
2. 权利作品知名度与侵权明显程度;
3. 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
4. 平台营利模式;
5. 是否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k]。
(一)不构成直接侵权:平台未参与用户上传、发布行为,无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联络。
(二)构成帮助侵权:平台兼具内容生产与管理双重身份,虽无事先审查义务,但在具有过错时可构成帮助侵权。
具体判断因素包括:
1. 服务性质: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2. 作品知名度:奥特曼具有极高知名度,侵权内容易被感知;
3. 侵权后果:LoRA模型可被重复使用,导致侵权内容持续扩散,风险显著;
4. 营利模式:付费会员享有更多功能,平台直接获益;
5. 预防措施:未设置明显投诉渠道,未采取技术手段过滤侵权信息,怠于履行应有能力采取的必要措施[k]。
对数据输入与训练阶段宜采取宽松标准;
对内容输出与使用阶段则应从严认定[k]。
1. 非以再现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
2. 属于过程性或临时复制,未向公众展示;
3. 非以使用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
4. 未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k]。
AI训练不可避免使用他人作品,目的在于学习语言特征、风格模式,用于转换性创作。该行为非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未向公众展示作品,故在无证据表明其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时,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平台仍应承担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防止用户发布侵权内容[k]。
①“似是而非”图片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不得抵触著作权法,已穷尽规制的权利不再重复评价。
②定向训练问题:用户主导输入,平台难以逐项审查,不应苛责。平台可通过合理用户指南、监控机制及时处理侵权内容。本案中被告已采取多项合规措施,显示其无侵权意图[k]。
生成式AI平台知识产权合规三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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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服务协议中应规定“用户应确保其使用平台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从源头约束侵权行为[6]。 -
调整审核声明:避免使用“不对生成内容进行审核”等消极表述,建议改为“本平台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侵权内容的审核。如发现相关内容,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等积极声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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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投诉渠道:在平台设置便捷的侵权投诉入口,保障权利人有效维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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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投诉: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下架涉嫌侵权内容,并通知相关用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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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告知处理进展与结果,确保机制透明、可追溯[2]。
来源:屋里Law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