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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钰 王欣 | 被低估的杭州奥特曼AI案:深度解析广杭两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判决

薛钰 王欣 | 被低估的杭州奥特曼AI案:深度解析广杭两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判决 知产前沿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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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侵权首案解析:广州与杭州奥特曼案的裁判规则演进

两大司法判例揭示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与合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继广州法院作出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判决后,杭州中院亦就本地奥特曼案作出二审判决[1]
尽管该案社会关注度不及广州案,但其在法律适用层面具有重要价值却被普遍低估[1]
该案不仅明确了人工智能服务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双重角色的新型网络服务属性,还首次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并对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问题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1]
本文聚焦广州与杭州两起奥特曼侵权案,深入分析案情差异、裁判逻辑演进及其对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1]

第一案:广州奥特曼案[1]



 1.  案情概要 
原告系经授权享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维权权利的文化公司。被告运营的AI平台通过API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商系统,提供AI绘画功能。
原告在该平台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成功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涉嫌侵犯复制权);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生成拼接形象图片(涉嫌侵犯改编权)。被告同时向用户提供上述图片,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1]



 2.  争议焦点 
①被告是否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②被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案图片由原告输入提示语生成,无用户后续传播行为。用户单纯使用AI生成内容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难以据此认定平台构成帮助或间接侵权[1]
同时,传统“避风港原则”适用于信息存储或链接服务场景,与本案AI直接生成内容的情形关联性较弱[1]
因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I生成奥特曼图片的行为是否落入复制权、改编权保护范围,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1]



 4.  裁判要旨 
①侵犯复制权与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重复评价
法院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涉案图片复制或改编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对复制权与改编权的侵犯[1]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同一行为已由复制权与改编权涵盖,无需重复评价,避免权利重叠认定[1]
有学者指出,AI生成过程未将作品“置于网络供公众获取”,缺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要件”,故不应纳入该权利控制范围[1]
②须承担停止侵害责任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院认定被告属于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停止生成侵权内容[1]
尽管被告已采取关键词过滤措施,但在测试中仍可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法院要求其进一步优化技术手段,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相关提示词时无法生成侵权内容[1]
该标准体现了对著作权保护的强化,也为AI平台设定了明确的技术防范义务[1]
③存在过错,需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参照《管理暂行办法》,认定被告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未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未提示用户侵权风险、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1]
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被告应诉后采取补救措施、影响范围有限等因素,法院酌定赔偿1万元(含合理开支)[1]
该判决确立了以行政规范为基础的合理注意义务框架,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1]

第二案:杭州奥特曼案[6]



 1.  案情概要 
被告运营的AI平台支持文生图、图生图、参考生图及模型在线训练等功能。
平台首页展示有用户上传的奥特曼AI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用于微调大模型以生成特定风格内容)。
奥特曼图片及LoRA模型均由用户上传训练数据并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仅输入文本提示词无法直接生成奥特曼形象,需叠加LoRA模型方可实现[1]



 2.  争议焦点 

杭州AI平台涉奥特曼IP侵权案裁判要旨解析

从一审到二审看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合规责任

[一审]
①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审]
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如是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 案情分析
[一审]
与广州案不同,本案中用户输入文字无法直接生成奥特曼形象,故不涉及被告直接侵害复制权或改编权,核心争议聚焦于信息网络传播权[k]
被告主张其仅为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但一审法院认为,AI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双重身份,不能仅以此免责[k]
一审未支持原告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诉求,理由在于:LoRA模型符合公平竞争;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行为已由著作权法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重复规制;且用户合理使用未外传部分应予保留[k]
基于此,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中,原告主张杭州AI平台提供的“定向训练功能”导致奥特曼形象被非法挖掘和训练,形成大量“似是而非”的图片(非实质性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k]
该主张分为两点:其一,“似是而非”图片已被著作权法覆盖,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二,平台提供模型训练功能本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二审法院作出进一步评述[k]

4. 裁判要旨
[一审]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注意义务及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等问题作出系统性阐述[k]
①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法院指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非单纯的信息存储平台,而是兼具内容生成与管理职能的新型网络服务主体,不能仅以“避风港原则”免责[k]
法院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判断AI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五项标准:
1. 服务性质;
2. 权利作品知名度与侵权明显程度;
3. 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
4. 平台营利模式;
5. 是否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k]
法院认定,被告虽无主动传播或共同故意,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应知平台内容存在较高侵权风险,构成帮助侵权[k]
法院判决摘要:
(一)不构成直接侵权:平台未参与用户上传、发布行为,无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联络。
(二)构成帮助侵权:平台兼具内容生产与管理双重身份,虽无事先审查义务,但在具有过错时可构成帮助侵权。
具体判断因素包括:
1. 服务性质: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2. 作品知名度:奥特曼具有极高知名度,侵权内容易被感知;
3. 侵权后果:LoRA模型可被重复使用,导致侵权内容持续扩散,风险显著;
4. 营利模式:付费会员享有更多功能,平台直接获益;
5. 预防措施:未设置明显投诉渠道,未采取技术手段过滤侵权信息,怠于履行应有能力采取的必要措施[k]
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为,LoRA模型训练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侵权部分已由著作权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无需重复评价[k]
③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保留用户合理使用部分
法院提出生成式AI的四个阶段:数据输入、训练、输出、使用,并主张:
对数据输入与训练阶段宜采取宽松标准;
对内容输出与使用阶段则应从严认定[k]
针对用户训练行为,法院提出四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1. 非以再现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
2. 属于过程性或临时复制,未向公众展示;
3. 非以使用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
4. 未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k]
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下,用户训练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k]
但需注意,本案合理使用认定限于个人使用场景,未涵盖商业用途中训练数据是否侵权问题,相关争议可关注爱奇艺诉miniMax案进展[k]
法院判决摘要:
AI训练不可避免使用他人作品,目的在于学习语言特征、风格模式,用于转换性创作。该行为非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未向公众展示作品,故在无证据表明其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时,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平台仍应承担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防止用户发布侵权内容[k]
[二审]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性保护,不得抵触著作权法的专门规制。对于已被著作权法穷尽保护的权利,不应重复评价[k]
关于“似是而非”图片,法院认为其仍属著作权法规制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提供附加保护[k]
关于“定向训练”功能,法院指出,仅当用户上传特定素材时才可能生成相关形象,无法体现平台“定向”针对奥特曼。若要求平台对所有输入数据逐一审查,既不可行也不符合技术属性,将阻碍AI发展[k]
法院认可平台已采取必要措施:在用户协议中声明尊重知识产权;对输出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接入阿里云内容安全服务;设置模型页面投诉通道,并可及时下架侵权内容[k]
法院认为,上述举措表明平台无扰乱市场秩序或获取不正当优势的意图,商业模式本身合法[k]
法院判决摘要:
①“似是而非”图片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不得抵触著作权法,已穷尽规制的权利不再重复评价。
②定向训练问题:用户主导输入,平台难以逐项审查,不应苛责。平台可通过合理用户指南、监控机制及时处理侵权内容。本案中被告已采取多项合规措施,显示其无侵权意图[k]
以下是广杭两地奥特曼案的对比图示:

从“奥特曼案”中提炼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结合广州与杭州两案,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明确用户责任与平台义务
广州案指出,平台未通过服务协议提示用户不得侵权,视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k]

生成式AI平台知识产权合规三大举措

在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平台因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被法院认定未采取积极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6]
司法实践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协议与平台公约中明确用户责任与平台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
  •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服务协议中应规定“用户应确保其使用平台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从源头约束侵权行为[6]
  • 调整审核声明:避免使用“不对生成内容进行审核”等消极表述,建议改为“本平台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侵权内容的审核。如发现相关内容,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等积极声明[6]

上述调整有助于平台在侵权纠纷中争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降低连带责任风险[7]
2. 主动设置高知名度IP拦截机制
鉴于“奥特曼案”等判例显示,高知名度IP相关内容更易引发诉讼,建议平台采取技术手段防控风险:
  • 建立关键词过滤机制:通过关键词、图像识别等技术,对热门IP内容进行自动拦截,减少侵权内容生成与传播[4]

  • 动态更新拦截机制:根据市场热点和侵权趋势定期优化过滤库,提升防控有效性[4]

此类措施可在诉讼中作为平台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有力抗辩依据[7]
3. 设立投诉回应机制
广州与杭州“奥特曼案”均强调投诉机制的重要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亦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 明确投诉渠道:在平台设置便捷的侵权投诉入口,保障权利人有效维权[2]

  • 及时处理投诉: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下架涉嫌侵权内容,并通知相关用户[2]

  • 反馈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告知处理进展与结果,确保机制透明、可追溯[2]

完善的投诉机制不仅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避风港规则”的条件,也有助于体现平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态度[2]

来源:屋里Law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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