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制度
(一)商标法
斯里兰卡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3年11月12日颁布的《知识产权法》。“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
(二)官方语言
英语、泰米尔语
(三)申请原则
斯里兰卡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四)保护期限
斯里兰卡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五)可申请类型
目前,斯里兰卡采用尼斯分类第9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不接受一标多类申请。斯里兰卡商标法规定,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凡是能够用来区别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具体包括:任意或想象的名称、姓名、笔名、地理名称、标语、图形、浮雕、字母、数字、标签、外包装、符号、印章、图章、印记、花饰、边饰、缘饰、颜色组合以及商品或容器的外形。
(六)注意事项
1、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 R标符号、制造、进口或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斯里兰卡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地方法院或斯里兰卡高等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2、当斯里兰卡商标在审查阶段被拒绝后,申请人如果能够得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同意或已经诚实的同时使用了在后商标,则该商标也可能获得注册。
3、斯里兰卡商标不允许多类申请, 每类商品或服务都需进行独立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斯里兰卡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商标申请人向斯里兰卡知识产权局(NIPO)递交申请,2-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获得申请号。
2、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检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存在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等,如果审查不通过,商标局将会发出驳回通知,要求申请人在30天内进行答复或者要求听证,如果申请人逾期不答复或答复不通过,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3、公告:如果商标通过审查,NIPO会给申请人发送接受通知,并在斯里兰卡官方公报上对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个月,任何人可以在此时间内对商标提出异议。
一旦商标被异议,NIPO会向申请人送达一份异议通知副本,然后申请人须在3个月内就异议理由进行答复,否则申请将会被视为放弃。
4、注册:如果公告期内商标没有收到异议或异议答复成功,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下发证书。
四、所需材料
若申请人非斯里兰卡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