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在2023年
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
填报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2024-02-20
2024-02-19
2024-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