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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工作室:将追究到底

杨紫工作室:将追究到底 台州日报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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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

“曝AI短剧使用杨紫的脸”

话题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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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AI短剧《重生后,我成了娘亲的守护神》第14集开头疑似使用了演员杨紫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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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杨紫工作室发文回应:针对某作品未经授权,利用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擅自使用杨紫女士的肖像制作并传播视频内容的行为,严重侵犯杨紫女士合法权益。工作室已委托律师侵权内容进行取证,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到底!


目前相关视频已下架。技术可以创造美好未来,但不该成为侵权的工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工作室坚决维护艺人权益,绝不姑息任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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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艺人撞脸明星
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今年以来,AI仿真人短剧爆发,给行业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争议和风险。近日,一家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了两名AI数字艺人。全网热议的焦点,却集中在“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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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撞脸”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首先,法学专家明确,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并非简单看外貌相似与否,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认为,关键在于能不能够从数字人的形象识别出来真人。这个识别首先要看外表的基本形象,发型、衣服、气质、话语、出现的场景,还有用了什么样的姓名,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也就是说,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无论是否刻意复刻,都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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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也强调,不管创作者出于什么意图去创作AI数字人,但只要生成的AI数字人形象让公众普遍误认为是某位明星,可能就会让观众产生误导,进而观看剧集、消费相关产品等,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认为AI数字艺人形象侵犯自身的肖像权,如何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认为,维权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要将数字人的形象以电子的方式固定下来,最好是以公证的方式。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让法官得出专业的判断。


如果认定构成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来担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认为,如果构成侵权,那么AI数字艺人形象的使用者,也就是最后的开发者、经营者构成侵权主体。人格权主体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数字人、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法院公布“AI撞脸”典型案例


当下,AI仿真人短剧成为影视行业的热门趋向之一。随着技术的迭代,通过AI工具生成的“仿真人角色”已经具备连贯性,甚至拥有“微表情”,逼近真人演员拍摄的画面。同时,AI角色被指“撞脸”真人明星的情况已多次发生。


2026年1月底,短剧平台上一部名为《永安归,帝王追》的AI短剧引发关注,男主角的面孔与演员罗云熙高度相似,尤其接近他在《长月烬明》中“澹台烬”的经典造型。


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则相关判例。知名女演员发现网络短剧制作方将自己的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参演了该剧,将该制作方和另一传播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女演员胜诉,两被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该短剧由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另一案件中,原告起诉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法院就两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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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AI短剧角色被指“撞脸”明星。


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通过AI创作生成,其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观故意,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且在收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侵权。法庭要求A公司再次演示换脸过程,A公司表示由于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B公司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其经过A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对该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两个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与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联网平台上也有社会公众认为原告被AI换脸为涉案短剧演员的相关话题和评论,即社会一般公众能够将涉案短剧中的形象识别为本案原告,具有指向本案被告的可识别性。


A公司抗辩该情况是由于AI换脸引发的“撞脸”,应当对该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法庭要求也不能复现该创作过程,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B公司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进行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其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影视剧出品方有审查义务


针对此类AI角色“撞脸明星”的现象,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提醒,影视剧出品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有审查义务。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在AIGC领域,若未经明星同意,用AI工具复制其肖像、生成仿真人形象,制作成影视剧集播出,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赵虎表示,如果有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AI影视剧侵权,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向谁维权”是个值得说明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AI工具的制作者或者发布者,不构成侵权。除非这个工具就是‘为侵权准备的’,否则的话,它只是一个工具而已,就像一把剪刀一样。相关明星的维权对象,应该是这类AI影视剧的出品方,或者版权所有方。”赵虎表示,“影视项目通常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资,作为影视剧出品方,有义务去对其中存在的侵权风险进行审查。至于是采取人工审查,还是通过技术手段等,可以自行选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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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冯丽丽

校对:杨卫利

:柳
源:辽沈晚报、都市快报、央视新闻、南方都市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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