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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3年,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3830辆以上,建成加氢站(包括合建站)60座;
到2025年,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10000辆,建成加氢站(包括合建站)90座,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加氢能力达到500-1000公斤/日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3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2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100万元;
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日以上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5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4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300万元。
加大加氢站运营补助力度——以实际加氢量、示范年限,给予运营补助,2021年补助7元/公斤,2022年补助6元/公斤,2023年补助4元/公斤,逐年退坡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补助的50%。

优先在乌海及周边地区、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化工、钢铁产业发达地区,发展工业副产制氢,实施焦炉煤气提纯、氯碱化工尾气回收制氢,满足氢能产业发展初期的氢能需求,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工业副产氢应用示范。
重点推进高压气态储运、低温液态储运、固态储运和氢气管道输运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90MPa以上加氢站关键设备和技术,实现氢能大规模、低成本、低能耗、高安全储存和运输。
优先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海等产业基础好、氢气来源有保障、推广运营有潜力的地区,有序建设加氢站,建成与氢能产业示范应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网络。
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海等氢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广阔的地区,推广公交、物流、短驳、重卡等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奖励政策及路权便利,由点及面推进燃料电池汽车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应用,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燃料电池应用集聚区。
在氢能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优先推进氢能产业园区建设,吸引产业链相关企业集聚,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产业链上下游产品实现产业化、市场化、商业化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氢能产业集群。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完善覆盖制备、储存、运输、加注和应用各环节的标准体系。

支持降低用电成本
支持氢气储运设备制造
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
加氢能力达到500-1000公斤/日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3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2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100万元;
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日以上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5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4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300万元。
加大加氢站运营补助力度——以实际加氢量、示范年限,给予运营补助,2021年补助7元/公斤,2022年补助6元/公斤,2023年补助4元/公斤,逐年退坡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补助的50%。
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支持产学研合作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国家级燃料电池汽车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研发活动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鼓励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氢能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享受自治区人才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和团队、企业高管,视其对自治区贡献,三年内给予团队最高500万元、个人最高300万元奖励,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对区内大中专院校设置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给予奖励,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