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为更好学法、懂法、用法,特别开设“每周一典”栏目,采取法条和释法相结合的形式,每周分享一条大家日常容易接触到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条文,和大家一起争取每周学通一个民法知识点。
今日,一起学习《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和第六百九十三条。
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提示
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则在担保条款中要注意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若担保条款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该期间后,保证人将处于“脱保”状态。
假设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50台机器设备,且A公司应于2021年2月前支付货款。C公司为A公司的付款义务作了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后因A公司违约且无能力支付货款,B公司于2021年10月起诉C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C公司的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界满6个月。2021年10月已过保证期间,B公司未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即2021年8月前向C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 | 物产中大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