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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

每周一典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担责? 元通Jeep辰通店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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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为更好学法、懂法、用法,特别开设“每周一典”栏目,采取法条+相关案例+释法相结合的形式,每周分享一条大家日常容易接触到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条文,和大家一起争取每周学通一个民法知识点。

今日与大家分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相关案例

3月1日,甲因个人玩乐,从20楼阳台往楼下抛出玻璃瓶一个,砸伤了在楼下人行道上散步的乙,致乙头部受伤。公安机关出警后,无法查明侵权人,只得知当时该幢居民楼内只有甲丙丁三人,且甲丙丁三人均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该小区物业在案件发生时未设置安全监控,同时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在上述情况下,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甲丙丁三人共同给予乙补偿。同时,小区物业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后续,如查明具体侵权人为甲的,丙丁二人可以向甲追偿。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法律提示

为从法律层面上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仅明确了侵权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经调查后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给受害人一定的救济。同时,还规定了事后的公权调查,让“高空抛物”无所遁行。另外,作为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是侵权责任编中的一大亮点。


来源 | 物产中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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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浙江辰通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物产中大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主要经营Jeep、克莱斯勒品牌。浙江辰通:拱墅区石祥路471号,电话:8601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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