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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预计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

【政策法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预计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 泛成集团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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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三十四条,对化妆品标签定义、标注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分步实施期限。

主要创新调整内容

《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内容来自于现有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标5296.3及《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调整。


1.1 监管部门调整

现行监管部门

新监管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疫局

  •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强制标识内容调整

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

《办法》中相关规定

实际加工地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要求所有化妆品均须标注“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N/A

在华责任单位信息

N/A

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1.3“产品宣称”新规定

主要内容

《办法》中相关规定

创新用语

  •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标识文字要求

  •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

  •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

  •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禁止变相宣称

  • 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 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 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 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标签变更程序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1.4禁用语清单

《办法》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对现行《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禁用语进行了扩充。尤其是医疗术语方面,对适应症、医学专业、药学专业等相关用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对于“敏感、纳米、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等词语,若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鉴于抗衰、抗皱等产品已大量存在,暂不作简单禁止规定。后续将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等其它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此外,与原《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所列的禁用语相比,放宽了对虽与产品实际属性不完全一致,但消费者可明确辨别宣传用语非客观陈述,而是为增添产品时尚、浪漫色彩的相关用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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