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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创新调整内容
《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内容来自于现有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标5296.3及《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调整。
1.1 监管部门调整
现行监管部门 |
新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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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强制标识内容调整
主要内容 |
现行规定 |
《办法》中相关规定 |
实际加工地 |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
要求所有化妆品均须标注“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N/A |
在华责任单位信息 |
N/A |
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
1.3“产品宣称”新规定
主要内容 |
《办法》中相关规定 |
创新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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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文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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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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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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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变相宣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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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变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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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用语清单
《办法》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对现行《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禁用语进行了扩充。尤其是医疗术语方面,对适应症、医学专业、药学专业等相关用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对于“敏感、纳米、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等词语,若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鉴于抗衰、抗皱等产品已大量存在,暂不作简单禁止规定。后续将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等其它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此外,与原《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所列的禁用语相比,放宽了对虽与产品实际属性不完全一致,但消费者可明确辨别宣传用语非客观陈述,而是为增添产品时尚、浪漫色彩的相关用语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