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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美国FDA在《联邦公报》上刊登了两条有关营养成分标签的最终法案。(1)食品标签:营养品和补充剂成分标示修订版(成分标示法案)。(2)食品标签:一餐可摄入的食品剂量;双柱标签;特定参考量的更新、修改和建立;一般消耗量;薄荷糖的使用剂量;工艺修正。
上述营养成分标示和使用量法案是20多年以来FDA对营养品和补充剂成分标示法案进行的最大的修改,并将很快应用到传统的食品和食品补充剂领域。家禽类产品和蛋类产品并不会受到该法案的影响,因为这些产品是由美国农业部(USDA)监管的。
这两项新法案将在2016年6月26日起生效,年销售额达到以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食品生产商,在2018年6月26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新法案章程进行生产;年销售额不到1000万美元的食品生产商的最后期限则为2019年6月26日。
新旧法案有何不同?
新法案对食品和补充剂标签的排版、格式和特殊警告等都进行了修改。包括双柱标签、强制性的糖添加声称、对膳食纤维更为严格的定义,以及对婴儿和儿童年龄的重新划分。新法案的具体修改细节如下:
标签设计:配料表图标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内容形式上做了一些修改,以便消费者能快速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糖添加警示:旧食品法案要求生产商标示食品中的总糖含量,但并未要求标示“添加糖”的剂量。如今新法案要求生产商标示食品的“添加糖”剂量,而且该法案提供了“添加糖”的每日参考营养价值(DRV),并要求生产商标示“添加糖”的DRV。如果食品中的糖添加量不足1克,生产商标明“无大剂量添加糖”即可。
强制性维生素D和钾元素声明:旧食品法案要求生产商必须标示产品中的维生素A、维生素C、铁和钙元素含量,新法案则用维生素D和钾取代了维生素A和维生素C。但是,生产商仍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标示产品中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C含量。
对膳食纤维的重新定义:新法案将膳食纤维定义为不易消化的可溶性和非可溶性的碳水化合物(含有3个或者3个以上的单体);木质素为植物固有成分。此外,FDA表示凡是被其定义为膳食纤维的成分对人体健康都有积极作用。这项定义也包括了另外两种成分,beta-葡聚糖可溶性纤维和纤维素。
修改一般性消耗参考量(RACC):新法案更新、修改和制定了新的RACCs,包括将冰激凌的RACC从1/2杯调到了2/3杯。FDA对RACC的修订基于中间值,被修改RACC的新产品包括冰激凌、冰冻酸奶、冰冻果子露、冰冻香料、甜冰和冰冻果汁,而且都被修改成了2/3杯。
针对婴儿、幼龄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女性的食品标签修改。首先,FDA重新划分了婴儿和儿童的年龄段:7到12月大的婴儿;1到3岁的儿童。这种年龄划分方案以美国医学研究所(IOM)的研究报告为基础,FDA表示IOM的年龄间隔反映出不同年龄段的婴儿和儿童生长发育状况是不同的。FDA要求针对4岁以下儿童和婴儿的食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适用人群,但是其对7个月以下婴儿的DVs未设立标准。
此外,FDA还要求减少1-3岁婴儿及儿童食品中的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用量。FDA表示生产商标示食品的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用量之后,消费者可以获知更多的产品信息,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有助婴儿和儿童生长发育的产品。此外,FDA要求1-3岁婴儿及儿童食品中的蛋白质用量也必须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