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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航法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新版民航法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十哲智飞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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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2月27日通过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国家法律层面,为空域管理、适航审定和监管服务提供了系统性规范。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新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被业内专家视为数十年一遇的全面革新,首次在国家基础性法律层面系统性地写入"低空经济"表述,为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确立了发展框架与监管依据。

1

法律地位确立:首次系统写入"低空经济"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最显著的变化是增设了独立的第十三章"发展促进",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基础性法律层面为低空经济搭起了系统性的支持框架,标志着低空经济从"政策引导"迈入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这一条款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最根本、最稳定的法律依据。

2

空域管理改革:统筹兼顾低空经济需求

空域是低空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新法在空域管理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第七十四条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低空飞行不再是传统航空的"附属品",在空域资源配置里有了自己的合法地位。

同时,针对机场周边等敏感区域,新法要求划设无人机管制空域,并配置相应的探测和反制系统,构建更完善的机场空防体系,减少无人机干扰航班起降的风险。

3

适航管理创新: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法完善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填补了监管空白。

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这就如同给无人机办"身份证",可以从源头提升安全性与责任追究能力,实现从生产到报废的全链条追溯。

4

监管平台建设:统一高效服务

新法提出要推动建设覆盖低空飞行应用的监管服务平台,健全与低空经济相适应的飞行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这意味着未来低空经济的飞行计划报备、空中动态监测、违规行为预警等都有望一屏统管、一网办理,不仅有助于打破多头管理、数据割裂等问题,也将显著提升审批效率和动态监管能力。

5

通用航空发展:简化准入流程

新法对通用航空实施了更精细、灵活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同时,新法实现了"两证合一",将原来的通航企业双证(经营许可+运行合格证)合并为统一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进一步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

6

政策支持体系:多方协同推进

新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这一规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为低空经济提供了系统性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框架。

7

安全保障强化:筑牢安全底线

安全是低空经济的生命线。新法在促进发展的同时,也明确了多项安全管理要求

在民用机场方面,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

同时,新法还明确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确保飞行安全。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从空域管理、适航审定、监管平台、基础设施、政策支持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低空经济法律框架,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清晰、可预期的法律基础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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