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税正进行内部初步商讨
房地产税要在两年内出台并不容易。
据早报记者了解,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工作一直在进行中,但是进展并不顺利。
最新的说法是,房地产税主体税种可能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另外,按照《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有望通过划定“豁免征收面积”来确定房地产税起征点,即个人或家庭在豁免征收面积以内的住房,免征收房地产税。而“豁免征收面积”将根据地方住房情况针对性划定,不会一刀切。
一名参与房地产税起草的专家告诉早报记者,有关房地产税,目前确实进行了初步商讨,但只是内部商讨。同时,他提到,现在推出房地产税的前提还不具备,待内部商讨完全,自然会对外征求意见。
据透露,在初步商讨中,房地产税的税率和税基已有,但仍存在变更的不确定性。
所谓税基是指计税依据或标准。对此,有按房产的历史成本、租金收入、按人均住房面积或家庭住房套数、按市场价值计征等多种主张。
2013年房产税改革被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虽然“房产税”与“房地产税”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改革从一个税种上升到与房地产相关的一系列税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具体内容内部争议还较多,不方便对外透露,但是通过征求内部意见,相信出来的方案会更加完善。个人的想法是基本住房面积免征,同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每年征收一次。对于房地产税,建议地方政府拿“大头”,中央拿“小头”。
“税务总局内部也一直在研讨,在没出台具体的条例前,一切尚无定论。”前述专家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在“博鳌21世纪房地产论坛第15届年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央提出到2016年要完成相关的基本工作,但从目前的进度来看,还没有把房地产税立法的第一版内容交给社会去调研讨论。因此最乐观估计,房地产税立法最早在2017年提交到全国两会讨论。
而按照贾康此前在公开场合的表态,房地产税将在2016年完成立法,并于2017年正式推出。
贾康称,此前财政部提出的说法是要对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但最近在有关部门的报告中,这一说法变成“配合立法”。贾康分析,这可能是考虑到经济下行以及楼市下行的因素,有意弱化房地产税出台带来的压力,给房地产市场回稳留下更多时间。
目前中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有很多,包括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房地产税种繁多,交叉征税和税率不合理问题突出。在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不是简单地增加税种和税负,还要做减法,以改变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税种重叠、税负不合理的问题。
举例来说,在交易环节,购房不足2年的卖方要按交易全额缴纳5.5%的营业税,还要按成交价格减去房屋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的开征最终将会对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作调整,最终的目的是降低居民税负。”王雍君说。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房产税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持有多套房,但却非打压房价的工具。
贾康认为,一旦房地产税立法获得通过,其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在不同城市的表现会不一样。房地产税的税率会有一定的浮动空间,预留给地方政府去调整。不同的城市也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推行的时间。
贾康表示,房地产税完成立法之后,与之前的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有根本不同,房地产税的推出,会伴随着营改增等房地产全链条的税收调整而进行,其基本思路是降低从土地到交易环节的中间直接税,增加持有税。房地产税还有助于促进地方税收的透明化。(来源:东方早报)
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
近日,有媒体报道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经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不日将会提交人大完成立法。而房地产税的设计,是把现有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也就是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从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来讲,首先必须进行立法,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写出初稿,经国务院同意后作为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其间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草案成熟,就可以批准,如果认为尚有争议和不完善的地方,也可能不予批准,等待修改完善后在以后的会议上继续审议。像房地产税这样关系到城镇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从道理上来讲,应该允许纳税人广泛发表意见,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细节和可能。要做到这些,上一次会是不能获得通过的,法律草案必须应该经过三读甚至四读。显然,目前房地产税还处于起草阶段,不但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
虽然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但权威媒体言之凿凿的报道,显然不是空穴来风,那一定是有关方面故意透出信息来,观察人们的反应。而在我看来,报道中透露出来的房地产税的设计,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
我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个人并不能对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都是分得很清楚,从不含糊的。从秦汉到唐朝中期以前,农民向皇朝的最大义务,就是要缴纳“田租”,简称“租”。为什么叫作“租”而不叫税或者赋呢?因为,从秦汉到中唐,虽然土地私人占有也很普遍,但大部分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制。在这段历史时期,国家实行均田制,授田制和限田制,规定一对夫妇可以从国家得到若干亩耕地,死后还得还给国家,国家还定期进行调配。这说明,农民从国家租地耕种,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国家除了向农民收租,自然也不可能再向农民征收田赋或田税之类财产税。到了安史之乱后,土地私人占有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国家也无力进行土地重新调整,从那时候开始基本上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不能再向私人所有者收租,而是改为征税,两税法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的。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制,不仅税制变化了,而且土地所有制性质也变化了。宋朝开始,国家放弃了土地国有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官田外,大部分土地由私人占有,国家只向他们征收田赋或田税。但大地主自己并不耕种,而是由客户耕种,地主向客户收租,而客户只对地主交租,并不向国家负担田赋或田税。这种状况一直到中华民国结束。
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祖宗对于租和税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简单的道理老祖宗能分清楚,今人分不清楚,岂非咄咄怪事!
今天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房价中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份长期土地租金。从法理来讲,租用国家土地而向政府缴纳租金,是有道理的。但在缴纳这部分长期租金的同时,开发商还要向政府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这笔税金自然也被转嫁到房价中。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比起来,土地使用税并非很重,一套房子一般也就几千块钱,因此人们对于这个税收平时根本不注意,对于它的不合理性也不大关注。其实,开发商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完全是同一种东西,这就是说,这里已经出现了重复征税。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原因是房主使用了城市土地,征收者是城市政府,缴纳者是开发商,而最终负担者是购房者。有人说,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作为所有者征收的租金 ,而土地使用税是政府作为管理者征收的税。这种说法毫无道理,无非是“行者孙”“孙行者”的文字游戏而已。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都是为使用土地而进行的征收,根本没有必要分为税费分别征收。分别征收本来就是重复征收。
如果将现在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并,形成新的房地产税,那么,土地税无疑仍然是被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之初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那么,新税开征后每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就是三重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环节免除城市土地使用税,改为在以后的每年进行征收,那么,因为此前已经征收了土地出让金,每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仍然是重复征收。由不含土地的住房,其建筑成本不高,而且逐年折旧,征收房地产税时如按照市值征收,则市值主要是昂贵的土地价格。由此可知,新的房地产税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将是来自土地价值的税收。这样,原来一套房子一次性征收数千元的土地使用税,变成此后每年可能要征收数千元的土地税,新税中的土地税数十倍地膨胀了。显然,通过税种的合并变化,巧妙地巨额增加纳税人负担。
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的那样设计新的房地产税,那么上面这些重大问题将不能解决,未来的房地产税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恶税,它不但向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征收财产税,而且还不惜多重征收,加倍征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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