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条件门槛提高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之一是,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而目前执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只要求多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1/3以上,高层建筑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确定公共配套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提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列入规划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由上一级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应当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通常需要提前投放广告预热市场,而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概念很难界定。
因此,在《规定(修订草案)》中也提出“商品房广告中关于房屋状况以及配套设施的说明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除此以外,《规定(修订草案)》还提出,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在这个档案中应当记载该企业的资质信息、开发项目建设信息、开发项目经营信息、资产信息、人员信息、信用等级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可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也应当同时记载其设立或者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以此对项目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制约。


